重庆市渝西中学校级骨干教师管理办法
根据区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评选校级骨干教师的要求,本着“加强学习,努力实践,不断提高自己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,充分发挥骨干作用、示范作用、指导作用和辐射作用,为我校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作出更大贡献”的精神,经学校研究决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骨干教师的条件(要求)。
1、师德高尚。能模范地遵守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,具有强烈的事业心、高度的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精神,以及团结协作、不畏困难的心理品德。
2、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。掌握了较扎实的学科基础知识和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,努力学习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新知识、新理论,能对一般教师起指导作用、答疑作用。
3、教育思想正确。能遵循教育规律,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,正确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灵活动用教学方法,教育教学效果好,能在学校起示范带头作用。
4、有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和教育改革意识。能独立承担校、区或市级公开课、研究课、实验课等教学任务,写出有一定水平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题报告或论文,在教育教学改革中起带头作用。
二、骨干教师的认定和考核。
骨干教师的认定按个人申请,教研组推荐,学校审核确认的程序进行,对已认定的骨干教师进行定期考核,实行动态管理。骨干教师称号在本次考核认定至下次考核认定之间有效。
1、校级骨干教师按“合格”、“不合格”两个等级进行学年度考核,并填写骨干教师年度考核表。评定为“不合格”的骨干教师,将停发本年度津贴。
2、上批骨干教师均要参加新一轮考核评审,符合条件者,继续保持骨干教师称号,未参评或不合条件者,在新一轮考核结束时,即自行失去骨干教师称号。
3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骨干教师称号:
(1)、因违纪受到处分、处罚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(2)、因各种原因离开现任工作岗位,不能继续在我校发挥骨干作用的。(3)、任期内两次学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。(4)、因其它原因不符合,骨干教师条件的。
三、骨干教师的管理制度。
1、对考核认定的校级骨干教师,颁发“骨干教师证书”,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,骨干教师资格作为考核教师的主要内容,列入各级评先、晋级的条件。
2、对我校骨干教师实行奖励津贴。奖励津贴从取得或继续保持骨干教师称号当月起计发,从取消或丧失骨干教师称号当月起停发。
3、对骨干教师优先提供进修培训机会。
四、本意见由学校负责解释,并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【关闭】